《海商法》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设计
法学院 伍方凌
一、课程概况
《海商法》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选修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各章为主线,系统、全面展开课程教学。海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且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所以相较于其他课程,海商法课程内容及其授课内容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海商法课程注重实践性,各章内容都辅以实际案例以引出或回应各章节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争讼可能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与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阐释;其二,海商法课程重点突出其国际性,授课过程中重要专业术语使用中英文双语呈现和解释,且讲授过程中不仅局限于海商法,也会适当结合国际海事公约、国际航运惯例和国外立法,以此突出海商法所具有的涉外性,同时也借以阐释我国海商法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其三,海商法课程强调时效性,讲授的内容反映了最新的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民法典》对《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影响,《海商法》未来修法趋势等。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不断推进,海商法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能够获得海商法的系统专业知识,同时掌握主要专业英语词汇,体现海商法的涉外性,满足航运业国际化的从业需求。
二、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掌握海商法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了解海商法特殊制度建立的基础及其存续的价值和意义。
(二)能力目标
1.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能够从涉外海事**复杂的实际案情中准确把握相关争议的焦点,并准确适用海商法具体制度。
2.能够理解涉外海商海事**所涉及的各项问题,具备综合利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把握涉外海事**的法律职业素养。
(三)价值目标
1.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海洋观和海权观;
2.培养学生确立正确的海洋法治意识;
3.培养学生建设海洋强国的家国情怀;
4.引导学生确立环境保护和弱者利益保护的意识。
三、思政元素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壮大海洋经济,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二十大报告也再次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特征,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推进过程中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除去国际法层面的海洋权益保护不谈,海商法所牵涉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事领域的相关规定都是妥善处理该领域涉外**的重要基础。海事海商领域的涉外**以及**解决都牵动着较大的利益,可以说,具备海事海商相关知识,尤其是对其中极具特色的制度的把握,都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我国航运业、造船业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方面。我国作为海运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总量以及造船总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无论是从海运需求和供给角度来说,准确把握海商法相关制度规则是有效保障我国当事方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
四、设计思路
(一)教学过程
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备课授课、教学评价等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教学与育人同向同行,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教学过程中体现课程思政建设的内容包括:
1.课程思政案例库建设;
2.课程专业知识讲授与思政内容相结合;
3.练习题与思政内容相结合;
4.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内容与思政内容相结合。
(二)思政元素融入点
表1 海商法课程思政设计与融入情况表
授课章节 | 教学内容 | 思政设计与融入点 |
绪论 | 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海商法的特点;海商法的渊源 | 海商法的发展史就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史,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史也是我国融入世界海运贸易的发展过程,授课中将发展观与海商法发展相融合 |
船舶 | 概述;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 通过对船舶登记基本法律制度的分析,尤其是其中的方便旗制度,引导学生讨论方便旗问题及其对我国以及国际航运业的影响,结合国际法领域的船旗国管辖制度,讨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以壮大我国船队规模,强化我国在该领域的实力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 海商法属于具有较强国际性的部门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部分作为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与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具有紧密联系。随着国际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公约也处在不断更新变化的过程中,该部分内容将历史发展观与国际海运公约的发展演进相结合,引导学生用辩证的历史的眼光看待事物的发展变化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 | 结合新冠疫情的影响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邮轮旅游合同面对以疫情为代表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如何履行、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等问题。引导学生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及其后果,从公平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如何应对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海难救助 | 海难救助概述;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海难救助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有关的国际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 | 将环境保护理念与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相结合。1989年《海难救助公约》引入了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这一制度变化的出现与海运业对海洋环境带来的威胁以及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息息相关。为了鼓励救助方对保护海洋环境作出努力,即使救助未能取得效果,救助方亦能够取得相当于其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以此激励制度推动海洋环境保护 |
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概述;共同海损的性质及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的牺牲与费用;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解规则与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因为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的财产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因此需要船长在采取措施之前谨慎判断、综合衡量进行选择和取舍。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共同海损制度及相关案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五、实施案例
以下将以“船舶碰撞”制度为例,说明课程思政教学的实施。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要求掌握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损害赔偿的要件,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分类及确定,了解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
(二)适用案例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1993-3)
(三)基本案情
原告所属“易迅”轮,自天津新港驶往香港;被告所属“延安”轮,自连云港驶往日本黑崎港。1989年7月10日1400时许, “延安”轮发现本船左舷,向南行驶的“易迅”轮,继续原向原速航行。约1408时许,两船间距离缩小至约0.5海里,预感到有碰撞危险存在,拟从“易迅”轮船尾通过,才将自动舵航向103°改为95°。在将要发生碰撞之时,才改为人工操舵,采取左满舵、停车、倒车的措施,终因为时已晚,于1410时许,“延安”轮的船首部碰撞“易迅”轮左舷船尾机舱部位)。
碰撞造成“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部迅速下沉,除“易迅”轮轮机长陈越春随船沉没外,其余船员均登上“延安”轮。“延安”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部船体受损。经两轮船员在出事海域尽力搜寻陈越春未果后,“延安”轮恢复到原航线,开往日本黑崎港。
1989年12月29日,原告获悉被告所属“延安”轮抵达秦皇岛,遂向天津海事**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告所属“延安”轮,并要求被告提供3000000美元的银行担保。
原告诉称“延安”轮疏于了望,未能保向保速航行,而在临近“易迅”轮时,突然向左转向,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七、八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27728美元。
被告反诉称“易迅”轮严重疏于了望,造成两船碰撞的紧迫局面,采取避让措施过晚,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八、十五、十六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负主要的碰撞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370000美元。
该案由天津海事**审理认为:
碰撞前,当两船处于互见交叉相遇状态时,易迅轮为让路船, 延安轮为直航船。“易迅”轮自两船互见至发生碰撞,未能谨慎驾驶正规了望,仅凭目测观察,缺乏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局面作出充分正确的判断。本应及早大幅度地避让延安轮,采取避让措施较晚,导致了碰撞危险局面的发生,且未能采取停车或倒车的避碰行动,避让措施仅以小角度转向避免碰撞。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原告应承担主要的碰撞责任。“延安”轮在与“易迅”轮交叉相遇时,本应保向保速航行,因疏于了望在未查明“易迅”轮是否让路也未发出任何本船行动信号的情况下断然对在本船左舷的“易迅”轮采取左转向避碰措施,促成两船碰撞的发生。这种盲目背离规划的避让措施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被告应承担碰撞的次要责任。
(四)思政元素提取
本案涉及两艘船舶在海上发生的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在本案中,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政教学:
1.责任与义务问题:通过分析碰撞事故的原因和过程,引导学生思考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航行不仅关系到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海上交通秩序的稳定。因此,船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2.法律规则的运用:引导学生学习并理解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如何根据法律规则判断责任归属、确定损失赔偿等问题。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断能力,使他们在面对实际问题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则。
3.国际合作与共赢:在解决船舶碰撞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分析本案中的国际合作情况,引导学生认识到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应对挑战。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为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打下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的教学,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海商法的相关知识,还可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他们的全面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六、特色及创新
将显性的课程知识与隐性的思政教育有机融合。通过具体的教学实践,逐步形成了海事海商相关制度规范及其时代价值的基本框架,整体课程设计有浅入深、由显入隐的层次递进,能够实现逐步深入,不断升华的授课效果。这种学习方式能够促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并将一般性的价值判断与海商法特色制度的利益均衡相结合,准确把握海商法制度建立的基础及其发展方向的问题。课程思政元素则嵌入于每一阶段的教学内容中,实现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的有机融合。
七、教学效果
在专业课的教学中融入“课程思政”元素,构建主客观结合的海商法课程思政教学体系,实现“知行合一”的目标。“知行合一”所谓之“知”即带领学生全面进入海商法规范的世界,从起特色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历程的角度让学生准确把握海商法制度规范的价值所在,并在这一过程中帮助学社树立法律文化自信与爱国主义情怀,深化其对涉外、涉海法治的理解。“知行合一”之“行”即通过专题学习、案例分析、资料查阅等环节,鼓励学生对其感兴趣的制度领域深入拓展,对其中较受争议的制度进行深入研判,以对海商法立法的内涵及其时代价值有较为辩证的认识。借助于课程中融入的思政元素,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可以多角度理解何谓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及其影响,以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和战略的内涵,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和全球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