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设计书-苗勇

发布部门:学院发布时间:2024-06-18浏览次数:10

中国法制史》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设计书

法学院

苗勇


一、课程概括

文化,即人对自然界所打上的一切烙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的力量,是一个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历史经验。《中国法律史》因此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教学课程,也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中国法律史》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主要内容,同时附带性地比较研究域外古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

二、课程目标

《中国法制史》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制度、司法及其相关社会基础的分析,来探究法律文化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和正确评价现实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帮助,达到服务于现实法制完善的目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中国古代法制为载体而蕴涵其中,需要教师经过充分的教学准备过程予以挖掘,在教学的过程中向学生传递法制知识的同时,连同其中的文化也一并“输出”,并通过教学相长予以定格。

三、思政元素

本课程将融合课程思政内容,将德育内容融入课程体系,支撑和满足法学专业毕业的第三项要求:“使学生能够系统地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与其他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学生学习法学理论提供背景知识,加深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通过课程内容与德育相关内容融合的设计,使学生在具备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达到思想道德要求。

四、设计思路

中国法制史》课是2学分、32教学课时的理论课它与其他法学核心课程的不同在于,它以中国历史为载体,因而呈现出包罗万象的“模样”,这要求主讲教师有一个“抓手”为中心来设计本课程。具体安排如下:

设计思路之一是宋朝及以后法制内容的教学以讲特色或讲变化为主。也就是详讲唐朝及以前的法制,略讲宋朝及以后的法制本课程学时有限,这要求教与学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也就是说,中国古代法制定型于唐朝。如果说中国古代法制的“大厦”在唐朝“完工”,那么宋朝及以后的朝代的法制工作主要是在给这个“大厦”进行“装修”。因此,宋朝及以后朝代的法制,主要讲其变化或其特色。

设计思路之二是“相关视频导入课程——以“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与主要法律形式”“行政机构和官吏选拔与考课等行政法制”“刑事原则与主要罪名”“民事法制(含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婚姻家庭与继承)”“经济法制(含土地、商业行为等)”中央三法司”与司法审判等为顺序的内容讲解——每一块内容结束的时候安排“随堂练习”以巩固所学的主要知识点——本讲主要内容小结(以提问学生的方式进行)

设计思路之三是以法制文化名人、法制文化名言、法制成语故事为“纲”,以达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教学效果。

五、实施案例

可选择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皋陶与独角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三风十愆”“周公制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公布成文法之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徒木立信”“约法三章”“萧规曹随”“缇萦上书”“皇帝制度对汉代法制的影响”“十恶不赦”“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避免再次黄袍加身对宋代的法制影响”“宋慈与《洗冤集录》”“充警迹人,红泥粉墙”“朱元璋的巨蟹座性格对明朝法制的影响”“礼法之争”。

以下以“约法三章”为例来展开案例的实施。

(一)引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历史经验”1。“约法三章”就是妇孺皆知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一。以往的解读往往是从法政治学或法政策学层面来界定其价值的,这显然“矮化”了约法三章的定位。从课程思政的层面看,我们可以赋予其新价值或新意义,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努力方向之所在。本文的脉络是,首先梳理学界对于约法三章意义的理解;接着采用历史分析法,从制度史的层面追根溯源以弄清其来龙去脉;然后挖掘其思政元素并涉及课程思政方案。本文的具体展开如下。

(二)约法三章的传统理解

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军攻克秦朝都城咸阳之后,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既是西汉立法的开始,也对刘邦稳定局势以统一天下起了重要作用。2

诚然,上述历史事实以及通说的见解,是一种传统的权威解读。这种解读代表了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学者和研究者的观点,这固然是站得住脚的。因为前朝的秦,其法制状况是“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说,秦朝的法律条文,比秋天茅草的白花还要繁茂,秦朝的法网比凝固了的油脂还更加细密)。然而,相形之下,刘邦在法网过密的秦朝法律中,只挑出“三条”予以适用,以这三条简明易行的法律来调整民众之间的行为关系,3调动了士兵和民众支持新政权的积极性,可以说,约法三章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政权更迭过程中的临时性法律,4这一定位显而易见。然而,这是一种就事论事的看法,属于一种汉王朝语境中的法政治学见解,突出了约法三章的法政治学或法政策学意义。

然而,从法制沿革的角度看,上述对于约法三章的定位,具有“见树木而不见森林”的局限性,未从约法三章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即未就“约法三章”本身进行规范性分析。

(三)约法三章的课程思政

约法三章,本是历史事实或典籍中的故事,后逐渐发展为现代汉语中的一个成语,其本身表明了规则的重要性。《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约法三章是“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来泛指订立简单的共同遵守的条款。”5这里的核心词是“简单”和“共同遵守”。从课程思政层面切入,我们可以赋予其新价值或新意义。

一方面,三章之法看似简单,实则抓住了主要矛盾。“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法经》的指导思想,也是《法经》体例结构编排的主要根据。“窃货曰盗,害良曰贼”,“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其核心内涵是指危害财产权利、人身安全和人的生命权,是执政者最为急迫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正是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导向下,《盗法》与《贼法》被安排在了前两篇。

另一方面,从制度史的脉络来看,采用历史分析法对三章之法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有助于型塑同学们的大历史观,约法三章前承夏商重惩盗贼的习惯性做法,后启宋朝的重法地法和元朝的“红泥粉墙”等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中“串起来且不断线的珠子”。用现代汉语或白话文来说,约法三章的意思是指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者也要判罪。据此,约法三章的打击重点是杀伤人和**,而“杀伤人”和“**”,在古代一般表述为“贼”和“盗”,这在中国法律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历史分析法来梳理其历史沿革以把握其来龙去脉。

历史分析法是进行制度史或思想史脉络梳理时经常使用的方法。历史分析法是将研究对象置于其所产生和发展的时空语境中来对其历史沿革追根溯源的科学研究方法。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推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须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6可见,历史分析法有利于我们通过梳理一个事物的来龙去脉而发现其发展规律,并对该事物进行科学评价。

通过历史分析法,以时间为顺序,我们可以发现,夏朝就已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罪者,均应被处死。其中,“昏”是指强盗罪,即用暴力侵犯他人财产权;“墨”是指贪而败坏职责,即**、官吏利用职权侵犯国家财产权);“贼”是指杀人而没有顾忌,即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权。

西周也打击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周礼·秋官·掌戮》:“凡杀人者,踣(向前扑倒)诸市,肆之三日。”《周礼·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西周的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包括**罪、拐卖奴隶罪和抢劫罪。《尚书·费誓》:“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康诰》:“杀越人于货。”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将《盗法》和《贼法》 放在篇首以表明打击重点。“窃货曰贼,害良曰盗”,《捕法》和《囚法》服务于如何抓捕盗贼,而《具法》服务于如何惩治盗贼。据此可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实为《法经》的指导思想。

秦朝规定的两罪如下。一是侵犯财产罪。《盐铁论·刑德》:“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法律答问》:“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二是侵犯人身罪。《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唐朝的盗类罪名,即侵犯公私财产罪集中表现为“六赃”,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唐朝的贼类罪名,即侵犯人身安全罪集中表现为“六杀”,包括谋杀(预谋杀人)、故杀(没有预谋而故意杀人)、

斗杀(斗殴过程中失手杀人)、戏杀(无犯意,但不小心造成杀人事实)、误杀(要杀甲而误杀了乙)和过失杀(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小心杀人的行为)。

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1062年首立《窝藏重法》,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利于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颁行《重法地法》(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也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重法地制度于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被废除。宋朝对强盗罪和窃盗罪,特别是对因强盗而杀人者,不分首犯还是从犯,都处以**。7

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至元年间甚至有诏令规定:“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鲸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鲸,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可见为惩治窃盗犯罪,元朝广泛恢复肉刑。元朝规定强盗、窃盗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其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除去奴隶籍属,恢复自由。若再犯者,罚终身为奴隶,绝不饶恕。)通过昭示劣迹,以彰其过,达到“自警亦警人”的目的,类似于我国当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明朝一方面,重法治贪。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明律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的原则,废除了传统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另一方面,规定了白昼抢夺罪,即人数少、不携带凶器、白天实施抢夺。“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并于右臂膊上刺‘抢夺’二字”。继明而立的清朝在前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类似打击盗贼的规定。

(四)结语

 “约法三章”是刘邦初入咸阳时在口头上所颁行的法律,传统上认为其既是西汉政权建立的促进因素,也是西汉立法的开端。这显然是从法政治学层面来论及约法三章价值的。从课程思政层面切入,我们可以赋予其新价值或新意义。一方面,约法三章看似简单,实则抓住了主要矛盾,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另一方面,从制度史的脉络来看,采用历史分析法对三章之法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有助于型塑同学们的大历史观,约法三章前承夏商重惩盗贼的习惯性做法,后启宋朝的重法地法和元朝的“红泥粉墙”等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中“串起来且不断线的珠子”。


六、特色及创新

(一)用“口诀”的形式总结各朝代法制建设中的重点内容

(二)选取视频结合讲授内容呈现朝代法制特色。

(三)通过钉钉班级群反馈知识回顾、知识点的关联、课件重点板书截图


七、教学效果

(一)用“口诀”的形式总结各朝代法制建设特点,生动好记

(二)选取视频结合讲授内容呈现朝代法制特色,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效果好。

(三)通过钉钉班级群反馈知识回顾、知识点的关联、课件重点板书截图等,方便学生随时查看



1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39页。

2本书编写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69页。

3参见齐润运. 论“约法三章”[D].西北大学,2010:1.

4参见齐润运. 论“约法三章”[D].西北大学,2010:1.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616页。

6列宁:《论国家》,载《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7本书编写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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