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设计书-段卓臻

发布部门:学院发布时间:2024-06-18浏览次数:10

《刑事诉讼法》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设计书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段卓臻

一、课程概括

《刑事诉讼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核心法学课程。本课程在教学内容设计上立足于本校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均围绕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的设计和开展。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并重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既要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程序,也要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及诉讼程序知识分析具体案例和解决问题。本课程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法学学生在系统学习本课程后可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熟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初步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实务知识与技能,培养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 学生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后,应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包括刑事诉讼主体与构造、刑事诉讼特别事项等内容以及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深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公开审判、辩护权保障等,并能解释其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

2. 熟悉刑事诉讼的程序和重要法律条文规定。

学生能够基本掌握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一系列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侦查、批捕、审查**、审判、执行、**复核等程序。

(二)能力目标

1. 法律分析与应用能力

学生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条文分析具体案例,准确识别案例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问题,并提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解决方案。此外,本课程也注重初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模拟法庭和法律实践中应用刑事诉讼法的能力,例如法律文书写作、证据审查与运用、庭审辩论等技能。

2. 批判性思维与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对经典案例和热点案件的分析,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帮助学生从多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尤其是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做出独立判断。

3. 沟通与协作能力

通过课堂讨论、小组学习讨论以及于本课程配套的模拟法庭课程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沟通技巧,能够清晰准确、有逻辑、有条理地表达观点。本课程也鼓励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开展讨论等活动,鼓励学生在小组活动和配套的模拟法庭课程中与其他成员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团队智慧,共同解决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三)价值目标

1. 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与社会责任感

刑事诉讼法课程既对培养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有重要作用,也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有重要意义。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十分注重培养学生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认同以及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在本课程授课中,始终强调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不仅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极为关键,并贯穿于整个本科生的培养过程中。除了依托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部门法教学中向学生强调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也十分重要。本课程在教学中注重教育学生要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强调在法律实践中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要始终坚持公正、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成为诚信、正直的法律工作者。

3. 培养学生的人权意识

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并因其与人权保障的密切关系被誉为“小宪法”。本课程通过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教学,让学生深刻认识和理解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价值。本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强调在法律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思政元素

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能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使学生未来成为具有良好法学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律从业者。

1. 司法为民

本课程教学中会讲授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中的作用,让学生深入理解法治的重要性以及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培养学生成为遵守法律、促进法治建设的现代公民和法律人。

司法为民可以和教材以及案例讲解结合的知识点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问题与社会效果。传统教学中较为注重**在审判中如何落实司法为民,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也会落实这一精神,可以结合的知识点和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在做出**或不**决定上如何落实这一精神。

2. 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精神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可以和教材结合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这些都是这一重要基本原则的体现。在讲授审判监督程序时,可以结合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通过冤假错案的平凡与纠错,深化学生对“实事求是”精神的理解。


四、设计思路

在本课程教学中,将思政元素融入具体案例进行教学,不仅能增强学生对刑事诉讼制度和精神的理解,还能帮助学生在具体情景下深入理解“司法为民”、“实事求是”等重要理念。

在选择思政案例上,本课程教学兼顾了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和与思政元素结合的紧密型以及案例的现实意义。例如,本课程选取广受社会关注的陆勇案为例。陆勇因帮助病友购买廉价抗癌药物而被控销售假药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陆勇不**,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法律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平衡。这一案例展示了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在个案中具体落实“司法为民”原则,为本课程思政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陆勇案中,检察机关的决定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是对民生问题的深刻考量。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社会情理和公众利益,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深刻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认识到司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是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五、实施案例

案例1: 陆勇案

1. 知识点讲解

审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学习的重点之一。这一章包括审查**的概念、**的模式、审查**的程序、提起公诉的条件以及变更和撤回公诉、不**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在向学生讲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做出不**决定的条件和情形后,可以引入案例。

2. 案例介绍

从知名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出电影原型案例——陆勇案,并告知学生,现实中司法机关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和电影是不同的。

首先向学生简要介绍陆勇案的基本案情。在2002年时,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医生建议他服用瑞士某制药公司生产的一款抗癌药。虽然这种药品药效很好,可以帮助患者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是,患者需要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而且这种药品价格十分昂贵,要23500元一盒,也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就需要服用一盒。如果长期服用,每年大约需要30万元。如果陆勇想活到70岁,需要1000多万人民币。这对于绝大部分慢粒白血病患者都是十分沉重的经济负担。

20046月,陆勇了解到印度生产的同款仿制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售价比瑞士的正版要便宜很多,大约三四千元。陆勇开始服用仿制药,服用后还做了体检,发现仿制药确实有效。然后陆勇联系到了生产仿制药的印度厂家,拿到了更为优惠的价格,并把这一消息分享给了病友交流的QQ群。因跨国汇款程序复杂,很多病友让陆勇帮忙购买仿制药。印度厂商也要求陆勇提供一个账户统一汇款,陆勇买了几张其他人姓名的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们买药。但是陆勇从未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

20147,警察在侦查法贩卖信用卡的案件中,发现了陆勇使用他人信卡,从印度购买药品的记录,巨额的资金往来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因为根据当时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在国外购置的药品可以自用,但购买国外的仿制药谋利则属于贩卖假药。后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以“销售假药罪”和“妨碍信卡管理罪”向沅江市**提起公诉。20151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请求撤回对陆勇的**,**当天对“撤回**”做出准许裁定。

2015226日,沅江市检察院做出了不**决定和释法说理书。理由是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购买信用卡帮助病友买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 思政结合

司法为民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司法权源于人民,也应当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重要意义。司法为民是检验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参考。司法机关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陆勇案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对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当时,许多病友为陆勇求情,也给办案的检察官带来很大考验。沅江市检察院经过反复慎重研究,认为陆勇利用自己的英语特长帮助白血病患者从境外购买药品,没有赚取差价。因此,陆勇帮病友购买仿制药的行为是购买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因此,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之后,湖南省检察院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上公示了检察机关对陆勇案的《不**决定书》和公开释法说理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沅江市检察院的不**决定和释法说理书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也曾明确表示:“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把握住法治的出发点落脚点都是为了“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利。陆勇案之所以倍受关注,聚焦核心就是民情的诉求。所以我们办案要体现司法为民,对人民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

4. 思考讨论

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司法机关在处理陆勇案时面临哪些挑战以及他们是如何解决的。同时可以视课时、课堂等具体情况,组织学生分组扮演陆勇、其他患者、检察官、法官、律师和普通民众开展讨论,体验各方在案件中的立场和观点。通过以上引导和讨论,学生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陆勇案的具体情况,还能深入思考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和意义。这不仅有助于综合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应用能力、表达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现本课程教学的能力目标和价值目标。

案例2:佘祥林案

1.知识点讲解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简言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纠错程序。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方针,审判监督程序就体现了这一重要精神。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冤假错案,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2.案例介绍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杨集村的普通村民。1994411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当地警方经过初步调查,未能确定她的去向。四年后的19983月,公安机关在京山县长滩镇发现一具女性尸体,面部腐烂,无法辨认身份。因身高等特征与张在玉相似,这具女尸被怀疑是张在玉。警方由于经费原因,没有做DNA鉴定确认尸体身份。由于无法确认尸体的身份,警方将目标锁定在佘祥林身上,认为他有重大作案嫌疑。佘祥林在遭受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后,被迫“认罪”,承认因家庭矛盾杀害妻子并抛尸。公安机关还带佘祥林去“指认现场”,公安机关将这份口供作为破案的主要证据,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88月,荆门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佘祥林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缓期两年执行。

佘祥林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案二审期间,湖北省高院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佘祥林。湖北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1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向原审**的下一级**京山县**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佘祥林被判处****十五年。佘祥林上诉后,二审由原来做出**判决的荆门市中级人民**受理,二审**驳回了佘祥林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导致了佘祥林长达11年的冤狱生活。

2005328日,事情出现重大转折。失踪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揭开了案件的真相。原来,她当年离家出走并再婚,与家人失去联系。张在玉的出现证明了佘祥林的无辜,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张在玉出现后,湖北省高级人民**迅速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05413日,京山县人民**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佘祥林被无罪释放。此时,他已经被错误关押了11年。

佘祥林案的**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暴露了刑讯逼供、司法程序不公等问题。此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司法程序的改进。特别是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辩护权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案件**后,佘祥林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过协商,他获得了赔偿金和相关补偿。这一赔偿不仅是对佘祥林个人的法律救济,也是对社会公正的恢复,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

3.思政结合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的重要体现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疑罪必须从无。佘祥林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案件事实未被正确认定,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专门机关就做出结论。侦查机关以刑讯手段获取有罪的口供,检察院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提起公诉,**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案件事实存在多处疑点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有罪判决,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造成了严重的错误。通过这一案例,可以教育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性。专门机关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工作都基于真实、可靠的证据,而不是依赖刑讯逼供,更不能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做出结论。但是,在发现错误后,湖北省高级人民**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判决佘祥林无罪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此外,佘祥林案也体现出刑讯逼供对人权的严重侵害。结合本案例,在思政教育中应当向学生强调,实事求是不仅是科学研究和工作方法的要求,更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教育学生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做到打击犯罪,也要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屈,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

4.思考讨论

1)引导学生思考在佘祥林案的整个诉讼程序中,刑讯逼供、疑罪未能从无等失误如何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人权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

2)让学生讨论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防止类似冤案再次发生,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践行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让学生讨论实事求是在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以及个人和社会应如何树立实事求是的价值观。

4)引导学生理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引导学生讨论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如何践行实事求是的精神,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合格法律人和公民,以达到本课程教学的价值目标。


六、特色及创新

(一)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与思政元素结合

传统教学中在讲授“司法为民”等重要的司法价值、理念等相关知识点时,通常更多地关注**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司法为民”精神,而陆勇案则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展示了检察机关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这一理念。面对陆勇案引发的巨大争议,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是对社会情理和公众利益的深刻考量,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精神。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在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后尤其是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后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落实司法为民的原则,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推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利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真实案例,增强思政教育的现实感和说服力

通过真实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如陆勇案和佘祥林案,可以增强思政教育的现实感染力和说服力,使学生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例如,佘祥林案中的刑讯逼供和专门机关的重大失误以及**过程为探讨实事求是原则的重要性提供了生动的案例,使学生认识到这一原则在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中的关键作用。此外,通过分析案件的**过程,学生可以深入了解实事求是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从而激发他们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七、教学效果

(一)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思考的兴趣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组织学生讨论案例等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学习中,有助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的兴趣,帮助学生提升表达能力。通过学生分组按照不同角色讨论同一案例,通过观点的碰撞和思维的交流,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理解、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实现本课程教学的能力目标

陆勇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条文的适用、检察机关做出不**决定的条件、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可能产生的冲突。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学习,学生对刑事诉讼法有了更具体和生动的理解。他们不仅了解了案件的法律背景和处理过程,还掌握了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应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这种基于真实案例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法律概念,并能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专业知识。

(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现本课程教学的价值目标

通过对陆勇案的分析和讨论,学生不仅提高了法律思维能力,还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学生尝试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此外,案例讨论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等问题,引发了学生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增强了他们作为法律人和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过陆勇案、佘祥林案开展的课程思政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学生不仅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提升了思维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还深化了对“司法为民”理念和实事求是精神重要性的认识。这种将思政元素融入真实案例的教学方式,不仅生动有效地传授了法律知识,更在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培养学生成为兼具良好法律素养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合格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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