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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标准
(教师、督导版)
课程编码:1A17409
课程名称:商法
英文名称:Business Law
开课学期:5
学时/学分:64学时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一、课程理念与定位
(一)课程理念
我国的商法是通过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体现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公司(企业)登记规定、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商法学的教学是让学生对商法的整体内容,即商事主体的资格取得和组织机构以及行为规范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商事行为(票据、保险、证券等)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商事救济的程序法律规定等内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能够熟练掌握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在具备一定商法学素养的基础上,将所学的商法学知识应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件,为司法考试和未来的司法执业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二)课程定位
1.课程性质与地位
(1)课程性质
《商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基础法学课程。随着商事交易手段的不断创新,商事交易技术的不断发展,商法立法日益频繁,商法内容不断更新,这给《商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了更大空间,也给《商法学》课程的建设带来挑战。为此,《商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应吸收和反映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突出商法的先进性和发展性,强调《商法学》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2)课程地位
商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是我院法学专业基础课,它是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课程。《商法》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实践性内容,其基本目标就是要夯实学生商法基础理论,帮助学生掌握商法实务中疑难案件的方法,提高学生服务市场的能力。力求法科学生熟知商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掌握商法实务知识与技能,完善商法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进而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学专业技能。
2.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1)前导课程
民法、经济法、合同法
(2)后续课程
公司法实务、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3.课程的价值与功能
(1)课程价值
通过本课程学习,可以实现下列目标。第一,可以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系统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了解中国商事法律立法现状;第二,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利用所学商法知识去解决商事活动(商业经营)和商务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较妥当地应对;第三,培养学生宽广的学术视野和对当下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把握,以及在未来的岗位中对于商事法律实务中进行独到深刻之观察、分析及处理的技能。
(2)课程功能
本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商事类职业能力培养起着基础支撑作用。通过本课程的专业能力训练和专业素质的养成,学生初步具备从事商事领域的实际工作的能力,毕业后可以根据自己兴趣选择从事法律工作、经济管理工作、公司企业等就业岗位,也可以自主创业。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教学总体设计的理念是以应用型高校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进行基于行业需求的课程设计,充分体现应用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努力打造“课内课外相结合、网上网下相结合、校内实训场所实训和行业(企业)现场实训相结合的教学实践体系”。具体的做法是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训练作为教学重点,以行业企业、学生学习生活工作需要确定教学内容,运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运用多媒体、网络的教学手段和平台,拓展课程教学时空,搭建学生写作实践的平台,让学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乐学、好学、学出成效。
(一)实践能力训练是课程教学的重点
《商法》课程实践性强,教学中把课程实践能力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确定能力训练统领知识传授的教学基本思路,并据此设计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将单一的、封闭的课堂教学扩大到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论文写作、社团活动、暑期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活动之中,把课外写作训练活动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形成“开放式的大课堂教学”模式。
课堂教学,必须保证学生有20%的实践训练时间。课内课外紧密配合,有针对性地在设计训练方案和训练项目,以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以下是《商法》课程体系结构图
图1 商法课程体系结构图
(二)课程教学内容面向工作需要,贴近企业
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面向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需求,贴近市场需求,课程的教学内容贴近社会实际,与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相适应,为学生毕业和求职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三)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网络教学
以信息化校园里的现代化教育技术为手段,通过《商法》网络课程的建设来组织教学,借助QQ群、微信群等方式,构建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在此基础上实现《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
(四)教学内容结构安排
三、课程目标
(一)总体目标
商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其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围绕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来实施。通过课程中公司法、破产法等知识与技能的教学,使学生树立法学专业职业理想,提升职业道德优化职业性格,塑造职业精神;能够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主要应用领域;掌握效率、公平、诚实信用这一商事基本理念和商事法律基本制度;使学生在学习中把握基本理念精髓,体会商事法律制度在平衡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引导学生关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前沿前沿问题。通过介绍和探讨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司法判例方面的问题,使学生在掌握商事技能的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意识,以沉着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引起的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挑战。通过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为中心,强化商事实践能力训练为教学基本特色,让学生不仅熟练掌握商法基础知识,还会独立思考,团队协作,学以致用,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职业拓展能力,逐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能力。
(二)分类目标
1.知识目标
(1)基础知识目标
①对商事实体法的足够知识,以轻松应对法律资格考试;
②掌握法律实务所必需的商事基本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③掌握必要的与本课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④掌握法务沟通和谈判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2)技能知识目标
①熟悉商事法务处理的基本方式;
②掌握握处理常见商事案件诉讼 ( 或仲裁) 或非诉业务的技能知识;
③掌握商事法务谈判和法律风险防范的技能知识;
④掌握制作常用法律文书的技能知识;
⑤掌握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清算等事务的技能知识;
⑥掌握商事合同订立、审查与管理的技能知识;
⑦掌握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务的技能知识;
⑧掌握处理劳动**的技能知识。
2.能力目标
(1)专业能力
①能够为当事人的社会活动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防范法律风险;
②能够制作、修改、审核基本的商事法律文件;
③能够全程参与当事人的重**律事务;
④能够协助当事人进行商业贸易谈判;
⑤能够处理合同事务;
⑥能够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等相关事务;
⑦能够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
⑧能够处理劳动争议事务;
⑨熟练地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拟定章程等) 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⑩能够代理当事人办理诉讼或仲裁事务或其他非诉事务。
(2)社会能力
缩短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距离,使学生进入社会后,能很快胜任社会工作。
①社会认知能力;
②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③社会适应能力;
④组织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3)方法能力
能够运用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各种案例,并且能够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①能领会、理解、表达立法意图;
②具有良好的自我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③具有良好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具有辅助决策的能力;
⑤具有查找资料、文献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的能力。
(4)创新创业能力
将创业教育渗透到商法的教学中去,在课堂上可考虑适当采用创业案例进行教学,向学生直观、生动地展示成功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创业方法、过程和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主创业意识,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启发学生的创业思路、拓宽其创业视野;培养学生创业的基本素质、能力和品质。
①创新创业能力
A.市场洞察能力;
B.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
C.创新创业决断能力;
D.创新创业管理能力;
E.法律新业务拓展能力。
②创新创业意识
A.创新创业价值认同;
B.创新创业理想树立;
C.创新创业情感激发。
③创新创业个性
A.企业家特征认知;
B.创新创业倾向;
C.创新创业精神与作风;
D.求异思维与批判能力。
3.素质目标
大学生素质目标的实施应该围绕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进行。注重三个结合,即课内外相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商法的教学中,有意识的通过教学讲授、课堂讨论、专题讲座、主题活动、体验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展开。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精神,品质优良,情操高尚,行为规范;
(3)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正义感;
(4)具有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5)具有一定的岗位适应能力、对抗能力和应变能力;
(6)具有健全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坚强的意志、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乐观向上的思想情绪;
(7)具有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8)具有法律应辩、分析、判断能力;
(9)具有法律风险预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8)具有对法律的理解、解释能力;
(9)具有较好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实践能力;
(10)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11)有人际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言语文雅、行为文明;
(12)具有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资料收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商法》课程内容与要求
(一)“第一编 商法总论”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表1 :“第一编 商法总论”课程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学习任务 | 学习目标 (知识、能力、素质) | 学习内容 | 考核评价 | 学时 | 教学(训练) 方法、手段 | 说明 |
1-1 | 商法基本概念 | 掌握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功能、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的立法模式及体系以及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①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功能 ②商法的立法模式 ③商法的地位 | 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分析 | 2 | 理论讲授 案例分析 | 以个人 为单位完成 |
1-2 | 商法基本原则 |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指导作用 | ①交易自由原则 ②交易公平原则 ③交易效率原则 ④交易安全原则 | 商法基本原则在商法中指导意义的分析 | 2 | 理论讲授 案例分析 | 以个人为单位完成 |
1-3 | 商主体与商行为 | 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构成、商行为的含义及构成以及商行为的种类等内容,为商法分论的学习打好理论基础。 | ①商事主体的概念和构成 ②商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③商事行为的分类 ④商事名称与商事登记 | 课堂回答商事主体的概念及商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6 | 理论讲授 案例分析 | 以个人为单位完成 |
本处仅列明主观题知识考点,客观题见该课程MOODLE平台题库。
1.名词解释
(1)商法;(2)商主体;(3)商行为;
2.简答题
(1)商法的调整对象;
(2)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主体的特征及种类;
(5)商事名称的组成结构;
3.论述题
(1)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3)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的理由是什么?
(4)商法为了实行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那些措施?
(5)论商事登记制度;
(6)比较商主体基本法律形态的区别。
(二)“第二编 合伙企业法”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表 2:“第二编 合伙企业法”课程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学习任务 | 学习目标 (知识、能力、素质) | 学习内容 | 考核评价 | 学时 | 教学(训练) 方法、手段 | 说明 |
2-1 | 第一章合伙企业基本知识 | ①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②掌握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合伙协议的内容及效力 | ①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②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法律责任的不同 ③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④合伙协议的制定与效力 | 相关案例分析 | 2 | 理论讲授 案例分析 | |
2-2 |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①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及事务的执行 ②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③能处理实践中合伙企业相关** | 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③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④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项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2-3 |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①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及事务的执行 ②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③能处理实践中合伙企业相关** | 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②普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③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④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项项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2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调研、访谈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2-4 |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及相关法律责任 | 能独立地处理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2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2-5 | 第五章 合伙企业性质的转变及合伙解散、清算的区别 | 掌握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互转变的法律后果及解散、清算的区别,能独立处理相关事务 | ①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互转变的法律后果 ②解散、清算的区别,能独立处理相关事务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2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本讲基础知识考点】
本处仅列明主观题知识考点,客观题见该课程MOODLE平台题库。
1.名词解释
(1)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3)普通合伙企业(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简答题
(1)合伙企业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种类;
(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
(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的法律规定;
3.论述题
(1)试述合伙企业的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2)试述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三)“第三编 公司法”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表3 :“第三编 公司法”课程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学习任务 | 学习目标 (知识、能力、素质) | 学习内容 | 考核评价 | 学时 | 教学(训练) 方法、手段 | 说明 |
3-1 | 第一章 公司设立及资本构成 | ①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公司资本的构成 ②独立处理公司设立的相关案件公司的设立 | ①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的特征、公司的分类、 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②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相关知识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讲授法、调研、访谈等 | 以个人为单位完成 |
3-2 |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 能熟悉掌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 ①股东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②董事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③监事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公司独立董事案例探讨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讲授法、调研、访谈等 | 以个人为单位完成 |
3-3 | 第三章 股东权利 | 掌握股东权的概念、内容及种类 | ①股东权的概念 ②股东权的内容 ③股东权的种类 ④股权转让**的处理 | ②相关案例分析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讲授法。 | 以个人为 单位完成 |
3-4 | 第四章 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 | 掌握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 | ①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②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 | ②相关案例分析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讲授法、调研、访谈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3-5 | 第五章公司**处理 | 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及解散和清算等。 ②掌握处理公司主要**的技能 | ①公司的合并概念及其法律责任 ②公司分立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 ③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股权转让**的处理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并提交考核试卷 | 4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讲授法、调研、访谈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本讲基础知识考点】
本处仅列明主观题知识考点,客观题见该课程MOODLE平台题库。
1.名词解释
(1)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公司合并;(5)公司分立;(6)股东会;(7)董事会;(8)监事会;(9)公司解散;(10)公司直接诉讼;(11)公司代表诉讼;(12) 公司解散之诉
2.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分类标准及相应的类型;
(2)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试比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
(4)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5)简述我国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试述募集设立的过程;
(7)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9)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什么?
(9)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什么不同?
(10)总结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1)监事会组成的法律规定;
(12)公司投资借贷担保的法律规定;
(13)公司合并与分立后的法律责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5)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之诉、股东解散之诉?
(16)公司分立合并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18)公司如何增资?如何减资?
3.论述题
(1)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试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之处;
(3)试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
(6)简述公司法有关公积金的法律规定。
(四)“第四编 票据法”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4:“第四编 票据法”课程内容与要求
学习任务 | 学习目标 (知识、能力、素质) | 学习内容 | 考核评价 | 学时 | 教学(训练)方法、手段 | 说明 | |
4-1 | 支票、本票、汇票 | 掌握三种票据的基本概念及区别 | ③三种票据的区别 | 相关司考训练 | 3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 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4-2 | 票据行为 | 掌握票据行为的提点、有效条件、种类 | 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贴现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3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4-3 | 票据抗辩权 | 掌握票据义务与票据权利,票据抗辩权的种类,能够独立利用抗辩权解决票据实务中的** | ①对人的抗辩 ②对物的抗辩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3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
4-4 | ①瑕疵票据 ②票据的补救 | ①掌握瑕疵票据的种类及特征 ②掌握票据丧失与票据补救 | 空白票据、票据的变更、票据的涂改 | ①相关司考训练 ②相关案例分析 | 3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本讲基础知识考点】
本处仅列明主观题知识考点,客观题见该课程MOODLE平台题库。
1.名词解释
(1)支票;(2)本票;(3)汇票;(4)出票;(5)背书;(6)承兑;(7)对人的抗辩;(8)对物的抗辩;(9)空白票据;(10)票据丧失; (11)票据关系 (12)挂失止付;(13)公示催告
2.简答题
(1)哪些是票据上的当事人?
(2)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
(3)票据行为的特性?
(4)什么是票据代理?
(5)票据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6)票据伪造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7)票据抗辩的限制有哪些?
(8)如何进行挂失止付?
(9)票据时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0)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规定?
(11)票据追索权的含义?
(12)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论述题
(1)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与区别;
(2)试述确立票据为无因证券的合理性;
(3)试分析票据法抗辩中物的抗辩;
(4)试分析票据法抗辩中对人的抗辩;
(5)试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五)“第五编 破产法”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表5 :“第五编 破产法”课程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学习任务 | 学习目标 (知识、能力、素质) | 学习内容 | 考核评价 | 学时 | 教学(训练)方法、手段 | 说明 |
5-1 |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 熟练掌握破产原因及破产案件的管辖的基本规范原则 | ①破产的法律含义、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 ②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 ①课堂提问 ②仿法考训练 | 3 | 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5-2 | 破产申请与受理及受理的效力 | 掌握破产申请的条件,熟练区分判断破产无效行为 ,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法律规定 | ①破产申请及申请的主体②破产受理 ③破产受理的效力 ④债权人会议 | ①案例分析 ②实务训练 | 3 | 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调研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5-3 | 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 | 熟练处理破产和解与重整的实务技巧 | ①破产重整的概念、条件、具体规则 ②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条件、具体规则 | ①案例分析 ②实务训练 | 2 | 角色扮演法、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 等 | 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完成 |
5-4 |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清算 | 掌握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认定、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规则。会用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分析解决破产案例。 | ①破产财产的清理 ②破产债权的申报和认定 ③破产清算规则 | ①案例分析 ②实务训练 | 2 | 交流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 以个人 |
【本讲基础知识考点】
本处仅列明主观题知识考点,客观题见该课程MOODLE平台题库。
1.名词解释
(1)破产原因;(2)破产申请;(3)破产程序;(4)破产财产;(5)破产债权;
(6)债权人会议;(7)破产管理人;(8)债权人会议;(9)破产清算;(10)和解与重整。
2.简答题
(1)决定民事主体有无破产能力的因素是什么?
(2)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的主要立法区别是什么?
(3)对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是什么?
(4)什么是破产原因?确定破产原因的意义是什么?
(5)债务人申请进入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6)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利与弊?
(7)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如何?
(8)什么是破产财产,界定破产财产对破产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9)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10)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有担保的债权是破产债权吗?
(11)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2)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组成及法律地位如何?
(13)破产重整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14)破产清算的顺序?
3.论述题
(1)什么是破产能力?破产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
(2)试析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利与弊;
(3)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和以受理开始带来什么不同的影响?
(4)重整方案的内容是什么?何种情况下应该从重整转入清算?
(5)破产清算中,如何考量全体债权人是否得到了公平受偿?
(6)公司董事对破产企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五、课程组织与实施
(一)课程学习情境规划与设计
商法课程按照5大业务模块规划和设计教学项目模块,且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课程的总课时为64学时,其中42学时用于课堂教学,20学时用于实验实训,2学时为期中测试。专题报告、讲座及法律岗位认知和见习等实践环节另外安排时间。具体设计见表9。
表6:“ 商法”课程内容规划与设计
序号 | 教学单元名称 | 教学手段 | 学时安排 | |
理论学时 | 实践课时 | |||
1 | 商法总论 | 使用多媒体(典型视频等)授课、商法案例研讨等手段 | 8 | 2 |
2 | 合伙企业法 | 通过理论授课、案例教学、实训操作等教学方式、项目试训 | 6 | 4 |
3 | 公司法 | 通过理论授课、公司**案例分析、“全真案例教学、项目试训,并组织学生进行公司模拟实验 | 14 | 6 |
4 | 票据法 | 通过理论授课、票据案例分析、票据的模拟运用等手段 | 8 | 4 |
5 | 破产法 | 通过多媒体课堂授课、企业破产案例分析,专题报告等教学形式 | 6 | 4 |
合计 共计62课时,不包括期中测试2课时 | 42 | 20 |
(二)课程实施
商法课程采用案例教学、合作性研讨、非正式合作小组的探究式学习等教学方法,采用理论教学,课内实验,综合性实验,模拟实习 、实训,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形式。由商法总论开始,介绍商法历史发展、商法的特点和原则,阐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及商法与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比较两**系的商事法律制度,剖析商事主体以及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主要内容、讲授商事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及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破产法律制度。
(三)教学组织形式
1.“讲授式”教学组织形式
以班级课堂授课为基本组织形式。
教师将书本知识与实际生活密切联系,以恰当的方式向学生讲授学习内容,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向学生呈现学习材料,增强生动性、形象性,指导学生进行有效练习要求学生遵从教师的课堂组织,服从教师的课堂监控与管理,在教师引导下会听课,会作笔记,能跟随教师的思路积极思考并积极回答问题。
主要采用讲解法、分析法、视频教学法,穿插练习,是讲、读、练相结合的一种讲授式教学方法与手段。
实施“六步三段两分支”课堂教学模式(详见图 3 )。即通过“引起注意与告知目标”、“提示学生回忆原有的知识”、“呈现新信息让学生选择接受”、“选择接受的新信息与其认知结构中的相关知识相互作用”、“认知结构重组与变式练习、知识转化为技能”、“知识迁移与运用”六个步骤,分“理解知识”、“巩固与转化知识”、“知识的迁移与运用”三个阶段,分别从程序性知识与陈述性知识两个方面实施课程教学。
图3 讲授式教学课堂模式
总之,教师应以学习者为主体设计教学结构,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激发学习者参与教学活动,提高学习者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者学习信心与成就感。尽可能采用校地协同的教学组织形式,融“教、做、学”为一体。教法上采用用任务引领、项目教学、案例教学、角色扮演等方法,让学生“动”起来。
2.“合作式”教学组织形式
图4 合作式教学模式
3.“探究式”教学组织形式
图5 探究式教学模式
4.“综合实践活动式”组织形式
图6 综合实践活动式组织模式
根据商法课程特点,在理论课程部分,除了案例教学贯穿整个过程外,在授课中突出使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关注重点;实践课程教学项目的不同需要与不同特点,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模拟性实验方法。模拟性实验方法是指通过营造仿真的法律环境,以真实案例教学、庭审观摩(视频)、角色扮演、模拟实习等形式,组织学生分组并担任相应的角色,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合作与对抗,推演法制运行的特定过程。
(2)亲历性实验方法。亲历性实验方法是指利用走进企业、商户法律问题调查等形式让学生真实参与部分法律运用过程的实验方式。同时,通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商户法律咨询与服务等实践活动。
(3)虚拟性实验方法。虚拟性实验是指通过社会提供的网络将法律运行的现实过程移植到计算机网络中,由学生通过网络在线参加到商业运行法律环境中,完成实验教学活动。
六、教学评价与考核
考核内容 | 评价标准 | 权重 | 说明 |
到课情况 | 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 10% | |
课堂案例讨论与回答问题 | 认真准备,积极参与讨论 | 10% | |
期中考核 | 闭卷 | 20% | |
平时作业 | 按照要求完成情况 | 10% | |
期末考试 | 闭卷 | 50% |
七、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建议
(一)师资配置要求
组建专任教师和**教师组成的具有“双师”结构特点的教学团队。
表8 校内专任教师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学位 | 备注 |
1 | 郑侠 | 副教授 | 学士 | |
2 | 侯帆 | 讲师 | 研究生 | |
3 | 张勃 | 讲师 | 研究生 | |
4 | 欧世龙 | 讲师 | 研究生 |
表9 校外**教师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备注 |
1 | 邵建波 | 宁波海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 | |
2 | 杨静 | 宁波蓝泓律师事务所 | 律师 |
(二)实践教学条件配置要求
1.课程对校内实训基地或实物模拟仿真、混合仿真和计算机虚拟仿真实训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课程需要企业实务模拟训练,可以借用计算机虚拟仿真实训环境完成。
2.课程对校外实训基地及条件要求
需要与相关企业对接,校企合作。
(三)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课程网站和信息化课程资源的建设
课程网站建设,教学文件和资料、项目实施指导书、慕课、多媒体课件、多媒体素材、学习参考书、专业期刊和专业网站的开发与利用。
(1)通过课程教学网站为学生提供参考书目和相关写作网站的链接,供学生使用,拓展学生的视野。
(2)我们已在校园网的环境下,把《商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1、2、3、4、《票据法》、《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训大纲、案例、习题集、授课电子教案、教学课件等教学资料放到网上,为学生查找、收集、交流信息和课程学习提供平台。
(3)使用QQ、微信等通信工具和手机短信等,师生之间进行交流,解答疑难问题。
(4)鼓励学生利用学院图书馆资源资料自学,扩大知识面。
2.商法精品课程的建设
商法在2012—2014年被评选为我校精品课程,在教学方法、课程资源、及资料收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提升,逐渐走向成熟。
(四)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1.教材
现使用教材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4版 (2015年8月1日)
2.参考书籍
1. 张家镇等编:《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2、3卷,邓正来等译,北 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 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 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的中国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6.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罗马法的精神》第一编,1955,第9版。
7. 范建、王建文:《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 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 [德]黑格尔:《法哲学》(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11. 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 郭升选主编:《新编公司法案例大点拨》,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13. 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5. [日]井田良治、山中永之佑、石川一三夫:《日本近代法史》,72页,京都,法律文化社, 1982。
16.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7.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2。
18.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9. 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0. [美]路易斯亨金,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21.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2. 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3. 《韦伯:法律与价值》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4.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25. 唐见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知识读本》,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94。
26. 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29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
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吕世伦、文正邦著:《法哲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冯象:《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卓泽渊著:《法律价值》,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邵建功主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
邵建工主编:《商业法全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3。
陶百川编:《最新六法全书》,台北,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
范健:《德国商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宁,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美]斯瓦茨著:《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赵万一:《商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官欣荣:《商法原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伍再阳等:《商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保树:《商事法论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7卷。
徐学鹿:《商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6卷。
徐学鹿:《改革开放中的商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
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
甯育丰主编:《工业财产权法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
张民安、刘兴桂:《商事法学》,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日]上柳克朗等编《商法总则·商行为法》,东京,有斐阁,1993。
[日]鸿常夫著:《商法总则》,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版。
范健、王建文:《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Paolo Mota Pinto著:《民法总论》,澳门翻译公司译,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 出版,1999年版。
武艺舟:《民法总则》,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5。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刘清波著:《商事法》,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等译,北 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郑远民:《现代商人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日]伊藤正己:《现代法14:外国法与日本法》前言,ⅰ页,东京,岩波书店,1966。
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国安主编:《香港经济法律》,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
八、附 录
(一)案例
案例1: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参考分析: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案例2: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参考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参考分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参考分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分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3: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参考分析: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用了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并用此笔资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资。虽然资金来源违法,我们认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权。因为:首先,依照现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设立条款并咩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而是规定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获得股份,可见股东出资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与股东如何获得那笔出资发生联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权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子恩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金钩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示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案: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乙如果要转让其出资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A银行如**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参考分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
参考分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案例5: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参考分析: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49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参考分析: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分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参考分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分析: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法 律教 育网^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元,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限额。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其高新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案例6:棋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税务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棋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K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棋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试问: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参考分析:1.不能。税务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7:A 公司和B 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A 公司出资1300 万元. B公司出资1 0 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 2 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 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申请破产。人民**于2 0 0 7 年2 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人民**于2 0 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明如下事实:
1. 2 0 0 6 年1 月2 4 日,公司向C 银行借款1 0 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 5万元。
2. 2006 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 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
3. 2006 年12月16日,公司与A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
的额为2 5 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 0万元。
4.2007 年6 月19 日,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 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
5.经评估确认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 万元。此外,应付工资300 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 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 万元、应缴税金400 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 9 5 0万元F破产费用1 0 0万元。
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 万元。
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
试问:
1. A 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 为什么?
2. A 公司是否享有破产债权? 如果有,是多少?
3.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赠与D公司汽车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为什么?
4.债权人钱某的律师费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5. 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未履行的合同么? 这个损失算什么?
参考分析:
1. A 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A 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 万元。
3.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向D 公司赠与汽车的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5.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案例8:甲、乙合伙经营一建材商店,合伙协议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二人一致同意。乙为负责人。某日,甲外出采购,乙与前来购买建材的丙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流动资金不足,乙向银行贷歇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乙以该商店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丁见甲乙两人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乙给甲打电话,却没能联系上甲。乙怕丁反悔,遂同意了丁的入伙请求。由于丙未及时缴纳货款,导致建材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
1.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丁的入伙效力如何?为什么?
4.如果银行向****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甲的个人财产进行迫偿?为什么?
参考分析:1.有效。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
2.无效。因为店面是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合同才能产生效力。
3.效力未定。吸收新的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生效。事后甲若同意,则丁入伙有效,甲若不同意,则丁入伙无效。
4.可以。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9: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确吗?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确吗?理由是什么?
参考分析:
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
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案例10:张某盗取甲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l00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张某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了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工行申请贴现,工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95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
2.伪造者张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5.工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分析:1.票据伪造。
2.张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案例11:夏某盗取A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500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A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夏某将该汇票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D公司。D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建设银行申请贴现,建设银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400万元。
试问:
1.夏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
2.伪造者夏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3.A公司和B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C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5.建设银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分析:1.票据伪造。
2.夏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固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白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丁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答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囚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现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 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D将汇票背书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请问:
1.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4.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参考分析:1.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
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
3.C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 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额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
4.A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案例13:某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汇票上记载出票人为A,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B,F 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后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请问:
1.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 理由是什么?
2.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4.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参考分析:1.A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C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2分)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麟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
3.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
4.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 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
案例14: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B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B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2.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3.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4.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5.A公司与B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参考分析:1.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2.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破产管辖**申报债权。
3.能。破产企业本身是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4.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6.A公司与B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A公司尚欠B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案例15:光明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光明服装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申请破产。人民**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光明服装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处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光明服装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注意: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光明服装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款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的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分析: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10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光明服装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参考分析:光明服装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参考分析: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
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参考分析: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
(1)破产财产=1200+100(甲出资)+30(撤销)=1330(万元)
(2)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甲损失+18丁=1978(万元)
(3)1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再支付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工资+60基本养老+30基本医疗=390万元),3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4)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377/1978)。
(5)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18×19.06%)。
(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6〕号,共6条,受理、诉讼时效等一般规定。自2006 年5 月9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8〕6号,**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共24条,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共29条,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适用,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释〔2017〕16号,共29条,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课程特色与教学创新
(1)以“问、辩启发式”为特色,学生在课堂不仅可以逐步习得发问与辩论的技能,更重要的是可以渐进养成对话精神,养成这种通过对话方式形成共识以及依赖对话方式解决问题的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至关重要;
(2)学中的“问、辩”过程,可能收到相互激荡的效果,可能收获一些意外的思想火花,某种意义上或可达到提升科研兴趣的效果;
(3)教师提问、学生回答,学生提问、教师回答,学生之间互相讨论,案例分析,合作等。为了实现更好的互动,提供宽松的课堂环境,学生参与的程度非常高。
(4)通过模拟商事纷纷调解、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让学生主动参与处理商事**案件的司法活动的过程,熟悉法律职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2.教学创新
(1)在《商法学》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力求完整和全面,并与我校和法学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人才的目标相适应。
(2)建立新的教学观。对于理论授课,我们完成了整个商法知识体系的整合与优化,对各编具体教学内容做了目标与要求、教学方式及手段的分析与定位,同时对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逐点的解剖与教学研究;使用以“问辩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亲历教学”和“虚拟实验教学”为主要形式的“讲辩写练”的特色教学方式,从而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3)对于商法学的实践教学,根据商法学实验教学的特点,构建从虚拟到现实、从模拟到真实、从学校到社会的多层次递进式实验教学体系。包括:案例教学、课程实训、课程实习等。
课程标准制订人:郑侠
审核人:
制订日期: 2018 年 11月 18 日